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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简介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定于每年的3月15日,因为在1962年的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最早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节日由来 现代工业化生产的飞速发展及生产技术的革新运动,促使消费品日渐增多,消费结构日趋复杂。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消费事故和难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为了应对这种问题,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日期确定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之后每年都会在3月15日推出315晚会。 2010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315晚会新浪官方微博。 节日宗旨 ⑴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⑵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⑶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⑷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⑸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⑹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⑺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中国现状 随着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媒体对于行业潜规则、霸王条款等问题的重点曝光,导致很多企业对于3.15消费者权益日感到惴惴不安。3.15前夕,不仅公关活动异常频繁,更有一些企业主动讨好消费者。 其中,各大团购网站争相推出消费保障措施,团购到的优惠券过了有效期,现在也能够退还费用。淘宝网上颇有名气的麦包包还主动拿出100万元保证金,作为自己的信誉承诺。 凡客诚品旗下网站V+近日宣布,将在全国超过260个城市推出免费上门一次性退换货服务,客户通过拨打客服电话就能轻松实现一次退换货,可当场退还现金。 另外,随着家乐福、沃尔玛等卖场的价格欺诈被曝光,一些家电卖场也在3.15之前实行“明码实价”的销售模式,拒绝砍价。以此表示自己的价格最低没有水分。 有些企业因为3.15的到来而惶恐不安,也有些企业主动出击“化危为机”,举行各种让利促销之类的活动。3.15,我们在维权的同时,同样也要擦亮眼睛,对企业们的“3.15秀”冷静处之。 组织机构 组织介绍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 组织结构 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组成。理事会由会议推选3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指定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十名领薪者。经费来源于会费和出售出版物。在联合国有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这些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同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联系单位:国际电器技术委员会。 组织活动 设有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检测商品,进行教育、发展、法制、医疗等活动;在亚太地区设立顾问小组委员会,提供信息资料的专门来源。中央秘书处设有图书馆,以收集和传播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立法、技术、教育的资料。制订拉丁美洲和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管区内区域发展计划,支持并进行有关不完备商品标签、向第三世界倾销危险药品、农药以及婴儿食品的监察等问题的研究。 准则内容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了第39/248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核可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保护消费者准则》,是一部具有世界意义的保护消费者的纲领性文件。它分四部分46条,文中不仅指出了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利,而且对各国政府和企业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提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要求。在前两部份中,用了6条的篇幅,主要阐述了这套保护消费者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制定该准则的一般原则。 其中,着重阐明制定这套准则的目的,是要保证消费者的下列合理需要获得满足: ⑴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⑵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⑶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 ⑷消费者教育。 ⑸提供有效的消费者办法。 ⑹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三部分共36条,是该准则的主体部分。 主要围绕消费者需要保护的具体方面,对承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义务主体─各国政府及企业所应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安全,对消费者来说是最重要的一项权益。该准则在第三部分第一款中,要求各国政府采取适当政策,确保制造商生产的商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要求向消费者说明如何正确使用商品,并使他们知道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会有何种危险。在产品上市之后,制造商或经销商如果发现未曾预见的危险,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有关当局和必要时通知消费大众。政府也应考虑保证消费者适当获悉危险的方法,一旦发现产品有严重缺陷或即使正确使用也会造成重大危险,制造商或经销商应收回该产品加以替换或修改,或改换另一产品。如果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这样做,就应适当赔偿消费者。 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该准则的第三部分第二款中,要求各国政府通过有计划督促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从事商品和服务人士,遵守既定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以防止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做法。这类程序必须特别照顾低收入消费者的需要。二是要求各国政府鼓励所有企业以公平、迅速和非正式的方式解决消费者的争端,并设立向消费者提供协助的志愿机构,其中包括咨询服务和非正式控诉程度,提出应向消费者提供关于现有赔偿和其他解决争端程序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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