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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规范(试行)江西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规范(试行) (赣粮储〔2008〕1号 省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省级储备粮保管期间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规范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依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有关制度,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和各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 第二章 粮食入库的仓储管理 第三条 粮食入库前的仓房准备。省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经省粮食局认定的承储库点,并实行专仓储存。 第四条 粮食入库前对仓房的检查 (一)仓房质量检查。仓房应符合仓顶不漏雨、地坪墙面不返潮、仓壁无裂缝、门窗能密闭的要求。 (二)仓房气密性检查 1、高大平房仓气密性应符合在500Pa压力的条件下,降到250Pa时的半衰期不小于40S的要求。 2、高大平房仓气密性确实无法达到规定的要求,熏蒸必须进行膜下环流熏蒸。 3、一般平房仓要具备粮面薄膜覆盖的密封条件。 (三)通风道检查 1、通风道的安装过程应有测试报告,并存档。调整好的阀门应有位置标识,不得随意移动。 2、通风道的风孔应大小合理,且风孔应无堵塞或破损,不得出现漏粮现象。通风孔板和地上笼不得有锈蚀现象。 3、通风道的进风口应完好、无破损、无锈蚀、能密闭,并能和通风机有效地对接。 (四)粮情检测系统检查 1、测温电缆之间的间距不大于 2、测温电缆的安装要稳定。平房仓要在粮面平整后,利用电动取样器等辅助设备安装,测温电缆必须与仓底垂直,上层测温电缆必须埋设在粮面深 3、粮食出仓过程中,应对电缆线进行拉吊或集并,防止在作业中被机械损坏。 4、检查防雨箱时,要仔细查看是否有渗漏现象。 5、装粮前要联通整套系统,检查有无异常情况发生,保证整套系统能安全,稳定工作。 (五)仓顶隔热层检查。装粮之前,要了解所用仓房隔温的性能,以便于储粮采取隔热措施。 (六)机械设备检查。主要检查皮带输送机、进粮机、扒粮机、吸粮机、清理设备等安装是否合理,运转是否正常。 第五条 入库粮食质量要求 (一)入库的粮食必须达到国标中等以上质量要求。 (二)外购调入或集并的粮食必须在事前做好全项目(含储存品质指标)的检验,各项指标达标或经整理后能达标的粮食方可调入或集并入库。 (三)同一仓房分批次装粮时,各批次间的粮食温度应小于当时的露点温差。若达到或超过露点温差时,应及时进行机械通风,平衡粮温。 第六条 仓房及用具卫生 (一)仓房在装粮前必须进行彻底清理。仓内要清除残留粮粒、灰杂,并进行严格消毒。如已感染害虫,要用药剂杀灭,清扫后才能装粮。 (二)包装器材和装粮器具,在装粮前必须严格检查,发现有虫或虫卵要处理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粮食入仓操作要求 (一)粮食入仓时,用输送机由里到外进粮,当两侧粮食装满时,适时移出输送机,继续装粮至平整粮面后能达到预定高度,装好挡粮板。 (二)粮食入仓时,输送粮食的落点要避开风道,同时要采取措施减少粮食自动分级。 (三)在粮食入仓时,可对整仓或底层和表层约 (四)粮食入仓结束后,应及时平整粮面,转入正常保管。 第三章 粮食储藏期的粮情检查 第八条 检查项目 (一)粮温、仓温和气温。 (二)仓湿、气湿和表层粮食水分。 (三)害虫密度。 (四)粮食品质。 (五)仓房漏雨、粮食返潮、结露、霉变、库区环境卫生、鼠害等。 第九条 粮温的测定 (一)粮情检测系统自动化测温点的确定见本《规范》第四条中测温电缆之间的间距设置。 (二)手动测温点的确定 1、检测布点要合理,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如杂质区、向阳区、踏步区等,应随时机动设点抽检粮温,上下四周的测点应放在粮面下、靠墙壁、地坪30 2、高大平房仓:测温点水平间距不大于 3、一般房式仓:测温点水平设置为 (三)检查粮温的期限 1、安全粮。早籼稻水分≤13.5%、晚籼稻水分≤14%、基本无虫粮,粮温低于 2、半安全粮。早籼稻水分在13.6%-15%,晚籼稻水分在14.1%-15.5%,一般虫粮,粮温低于 3、危险水分粮。早籼稻水分≥15.6%、晚籼稻水分≥16%、粮温低于 (四)在测定粮温的同时,测定仓温、气温、仓湿、气湿和表层粮食水分。 第十条 储粮害虫的测定 (一)测定害虫取样点的确定。散装粮取样采取定点与易发生害虫部位相结合的办法。粮面面积在 (二)物品和场所害虫检查方法。装具、器材以件计算害虫头数,按2-5%比例抽样检查;空仓、货场或铺垫苫盖物料等,按散装粮面选点办法检查,但每点按平方米计算害虫头数。 (三)害虫密度的计算方法。按各取样点分别计算害虫密度(包括外露和隐蔽害虫),并以严重的点代表全仓(囤、垛)的害虫密度。 (四)检查害虫期限 1、粮温低于 2、粮温高于 3、粮温高于 第十一条 粮食品质的测定。每年4月、10月分别对粮食品质全面检测一次,并分别于 第十二条 不定期检查。遇到刮风、雨雪天要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粮情月汇报制。每月储粮情况必须真实准确汇总报库领导,如有情况,应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领导进仓制度。库领导每月必须一次、仓储部门负责人每月必须二次逐仓检查储粮情况,指导储粮工作,并在领导进仓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储粮“一符四无”评定。承储库点每月组织一次“一符四无”检查评定,承储管理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一符四无”检查评定。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一符四无”单位检查评定。 第十六条 各承储库点每月10日前向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报上月的《江西省省级储备粮储藏情况月报表》(见附件二)。 第四章 账、卡、牌、簿的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保管有专账,粮情记录有五簿。账、卡、牌、簿的格式全省统一,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仓号牌、“SC”牌的悬挂 (一)粮仓仓号牌顺序按流水号排列,每个间为一个仓号,仓号牌悬挂在检查门的正上方。 (二)储存省级储备粮仓必须悬挂“SC”标识牌(规格样式见附件三)。“SC”牌与仓号牌并列悬挂在检查门的正上方。 第十九条 账、牌、卡、簿的管理 (一)承储省级储备粮仓库必须建有《江西省省级储备粮专卡》(见附件四),所填内容要详细、准确、真实。 (二)承储库要建立《江西省省级储备粮(油)保管总账》(见附件五),各仓必须建立《江西省省级储备粮(油)分仓(罐)保管账》(见附件六)。 (三)粮食出入库时,保管员每天必须按批次登记保管分仓账;统计员每天必须登统统计分仓账(保管总账);保管员、统计员每天必须进行一次对账。 (四)“三账”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对账,保管员、统计员交叉签字,确保账实相符。 (五)承储省级储备粮仓库,必须配有“五簿”即检查记录簿、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记录簿、领导进仓记录簿、记事簿,详细记载粮情检测、储粮熏蒸和机械通风的时间、参与人员和效果等。 (六)承储省级储备粮仓库的卡牌簿必须按统一规定悬挂。 (七)省级储备粮必须建立档案,实行单仓档案袋管理。档案中含仓库的基本情况、有关单据(粮食出入库通知单、过磅单、验质报告)和有关记录(历史检测记录、熏蒸记录、机械通风记录等)等。 第五章 保粮器材、检验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保粮器材的配置。每个仓库需配有测温杆10根、温湿表1只、文件夹5只、选虫筛1套、畚箕1个、铁锹1把、扫把2把、手电1只、水桶1只、防毒面具1套。 第二十一条 保粮用器材购置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做到勤进少储,防止超储积压。器材实行专人管理,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并单独建章立账。 第二十二条 粮油质量检测设备的配置。承储库要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省级储备粮库存在10000吨以上(含10000吨)的承储库应在库内建立质检化验室,配齐检化验仪器和设备,具备稻谷质量指标(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谷外糙米、水分、互混、黄粒米)和储存品质指标(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色泽气味)的检测条件;库存在10000吨以下的应在库内建立检验室,配齐质量指标检测的仪器、设备,储存品质指标检验可利用本市县区粮油质检站的仪器、设备和力量进行检测。 第六章 仓储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都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省级储备粮保管。保管人员要经过保管员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奖惩管理,落实《保管员岗位责任制》(见附件七)。根据库存量的大小,各承储库要设立专(兼)职检验、防化人员,在岗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持证上岗,同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第七章 粮食熏蒸管理 第二十四条 熏蒸方法。主要有常规熏蒸(间歇投药熏蒸、缓释熏蒸、双低熏蒸)和环流熏蒸(连续熏蒸、间歇熏蒸、磷化氢和二氧化碳混合熏蒸)。 第二十五条 投药方法。主要有粮面施药、埋藏施药、仓外施药。 第二十六条 储粮熏蒸程序 (一)申请报告 1、熏蒸前粮情、虫情检测情况的书面说明。 2、防化员复检及申请熏蒸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粮堆体积、空间体积、虫情、粮情、熏蒸方案(熏蒸方法、设定浓度、施药方法、初投药参考用药量),申请报告一式叁份(仓储部门负责人、防化员、保管员各一份)。 3、仓储部门负责人批复意见:同意申请时要明确熏蒸期限;暂缓熏蒸时要有具体意见。 (二)熏蒸药剂领用 1、初投药量根据熏蒸申请报领相应药量。 2、补药量根据熏蒸中情况及时申请领药单(需仓储部门负责人批准)领药。 (三)熏蒸操作 1、熏蒸前要彻底清洁卫生,严格密封仓房。熏蒸后按要求测定熏蒸剂浓度,浓度低于要求标准时要及时进行补药。 2、常规熏蒸:熏蒸前准备(熏蒸方案及熏蒸剂药量)→施药密闭→检测浓度→补药→检测→散气捡药渣→效果评估。 3、环流熏蒸:熏蒸准备(气密性检查、熏蒸方案、熏蒸剂剂量)→施药环流→浓度检测→补药环流→检测→散气捡药渣→效果评估。 (四)药渣处理报告。报告分析药渣对储粮的污染情况、药渣对环境的污染情况。 (五)熏蒸结果分析 1、死亡率终点应用:供试害虫样熏蒸后在适宜条件下培养14天后再检查死亡率。 2、无虫间隔期评估:熏蒸后在防止感染的情况下,无虫期达到一般害虫完成一个世代的历期(30天以上)。 3、试虫检测:应用虫笼装虫样于仓内熏蒸处理,在熏蒸中检测虫笼中虫样的死亡情况。 4、最后效果评价:熏蒸散气后取样培养观察,如在14天后样品中仍无活的害虫出现,则熏蒸成功。 第八章 机械通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械通风允许通风的条件 (一)允许通风的大气条件 1、储粮降温通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允许的温度条件: a.开始通风时:t2-t1≥ b.通风进行时:t2-t1≥ t2—─—粮堆平均温度℃; t1—─—仓外大气温度℃。 (2)允许通风的湿度条件:Ps1≤Ps2 Ps1—即时大气绝对湿度; Ps2—即时粮温下的平衡绝对湿度。 2、储粮降水通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允许降水通风的温度条件:t2>tL1 tL1—大气露点温度℃。 (2)允许通风降水的湿度条件:Ps1<Ps21 Ps21—粮食水分(m%)减1%,且粮食温度等于大气温度t1时的平衡绝对湿度。 (二)结束通风的条件 1、储粮降温通风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t2-t1≤ (2)粮堆温度梯度≤ (3)粮堆水分梯度≤0.3%/米粮层厚度。 2、储粮降水通风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底层压入式通风时干燥前沿移出粮面,底层吸出式通风时干燥前沿移出粮堆底面; (2)粮堆水分梯度≤0.5%/米粮层厚度; (3)粮堆温度梯度≤ 第二十八条 储粮机械通风的方法 (一)安全水分粮的通风 第一阶段初秋降温通风:当外温在 第二阶段深秋降温通风:当外温在 第三阶段深冬降温通风:当外温在 (二)高水分粮的通风 1、深秋及冬季干燥的气流降温。 2、气温上升,粮温回升至 3、高温时入库的高水分粮及时利用白天高温天气降水,晚上通风降温。 (三)高温季节的通风 1、轴流风机的排风散热:利用晚上的相对低温进行通风。 2、离心风机的恒温均水通风:利用晚上的相对低温对新入库的粮进行通风。 第二十九条 机械通风期间操作管理 (一)储粮降温通风时水分、温度的检测要求: 1、温度:每4小时至少测定一次; 2、水分:每个阶段通风结束以后检测。 (二)储粮降水通风时水分、温度的检测要求: 1、温度:每8小时至少测定一次; 2、水分:每8小时分层定点测定一次。 第九章 库区管理 第三十条 库区安全 (一)建立值班、夜间巡逻、门卫、出入库人员登记、粮食和物资出入库签证等制度。 (二)按照规定配足各种消防器材,并做好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使消防器材设备性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三)库区要设置醒目的红色禁火标志,库区与办公区之间要有禁止烟火安全线。 (四)正在熏蒸的仓要悬挂“此仓正在熏蒸,请注意安全”的警示牌。 (五)在库内进行施工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化学药剂、熏蒸药品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局发布、 (七)建立安全用电制度。库区变压器、电线应满足载荷需要,符合安全要求,无老化现象,电器设备无超负荷运转情况。 第三十一条 仓房外墙粉刷。仓房外墙墙面要求粉刷平整,用涂料盖色。 第三十二条 库区硬化。库区道路、仓房散水坡、排水沟要进行硬化,确保不留积水。 第三十三条 库区绿化。库区路边,空闲地要进行绿化,绿化区要统筹规划,既美观大方,又经济适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江西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