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粮食局:
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3〕223号)要求,我省自2013年10月起,在全省部署开展了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营造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环境,加快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平台,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细化评价指标
为使评价工作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结合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实际,省局对《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赣粮检〔2013〕9号)明确的11个方面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进行了细化分解(具体分解指标见附件1、2),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对照细化分解指标开展评价工作。
二、明确评定程序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程序:分为申报、评审、公示、审定和公告五个步骤。
(一)申报。参加守法诚信评价的经营者(分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江西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除纸制版外还应提供电子版,样式见附件3、4。
(二)评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照《江西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评分表》(样式见附件1、2)评定单项守法诚信评分和配合监管评分,再按照《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赣粮检〔2013〕9号),对守法诚信企业进行综合评分,评定综合守法诚信评分,并拟定诚信等级。
(三)公示。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的企业进行举报。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审定。根据公示情况,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守法诚信申报企业确定诚信等级,并将评定结果上报设区市粮食局(省直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评定结果直接上报省粮食局)。设区市粮食局汇总本地区评定结果上报省局备案。
(五)公告。省局将全省评定结果通过政务网站和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三、明确评定时间
对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原则上一年集中开展一次。每年1月底前,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纳入守法诚信评价范围的所有粮食经营者,依据《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其上一年度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守法诚信等级。
2014年度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015年1月底前完成,各设区市粮食局汇总评价结果应在2015年2月10日前上报省粮食局。
四、强化督促指导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确保这项工作有序开展。各设区市粮食局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诚信评价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提供相关工作情况。省局将对各地开展评价工作的情况进行重点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附件:1、江西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评分表(企业法人)
2、江西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评分表(个体工商户)
3、江西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企业法人)
4、江西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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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