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谐平安状况(22分)
(1)干部职工对本单位治安状况满意率达98%以上的计4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2)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未发生问题计3分。
(3)防范处理邪教工作未发生问题计3分。
(4)未发生群体性事件计3分。
(5)未发生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计3分。
(6)未发生恶性刑事案件计3分。
(7)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计3分。
发生此项中(4)—(7)情况之一的,100人以下的单位每起(人次)扣3分,101—5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2分,501人以上的单位每起(人次)扣1分。
二、重点工作状况(58分)
(一)预防违法犯罪(13分)
(1)未发生内部人员(含聘用人员)犯罪计7分,发生了犯罪的,100人以下的单位每人次扣7分,101—500人的单位每人次扣5分,501人以上的单位每人次扣3分。(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犯罪的不计分)。
(2)内部人员(含聘用人员)没有被治安处罚的计3分,发生被治安处罚的,100人以下的单位每人次扣3分,101—500人的单位每人次扣2分,501人以上的单位每人次扣1分。(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犯罪的不计分)。
(3)未发生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计3分,发生了的不计分。
(二)内部治安防控(18分)
(1)单位办公区、宿舍区有保卫人员值班、保卫制度健全且落实到位计3分;无保卫人员值班扣3分;保卫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各扣1.5分。
(2)单位办公区重点要害部位按规定配有铁门、铁窗、保险柜,宿舍区楼栋有防盗门且运行正常计3分;单位办公区重点要害部位未按规定配铁门、铁窗、保险柜扣1.5分;宿舍区楼栋无防盗门扣1.5分,有防盗门但运行不正常扣1分。
(3)单位办公区大门入口、各楼层、重点要害部位有视频监控探头且运行正常计5分;有一处未安装视频监控探头或运行不正常扣1.5分。
(4)未发生可防性刑事案件计7分,发生了可防性案件的,100人以下的单位每起扣7分,101-500人的单位每起扣5分,501人以上的单位每起扣3分。
(三)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排查整治治安重点地区(场所、部位)、排查整治治安隐患、安全隐患(14分)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网络健全计1分,无排调组织的扣0.5分,没有明确专人负责的扣0.5分。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健全,有排查、抄告督办、信息报送和台账制度计2分,少一项制度扣0.5分。
(3)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化解有力计3分;未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扣3分;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未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化解措施,每起扣1分;矛盾纠纷化解不力,引发民转刑案件扣3分。
(4)治安隐患、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措施有力,整改到位计2分;未开展治安隐患、安全隐患排查扣2分;排查出来的治安隐患、安全隐患,未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化解措施,每起扣1分;治安隐患、安全隐患化解不力,引发重大问题不计分。
(5)认真组织开展重点地区、场所、部位排查整治行动,措施有力,整改到位计2分;未开展重点地区、场所、部位排查整治行动扣2分;排查出来的重点单位、场所、部位,未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化解措施,每起扣1分。
(6)有效解决局综治办抄告、督办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突出治安问题的计2分,未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解决措施,每起扣1分;
(7)履行部门职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积极作用、成效明显的计2分,有差距的视情扣1—2分。
(四)安全生产情况(13分)
(1)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到位的计1分,机构人员不到位的不计分。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认真落实各项责任计2分,制度不健全扣1分,没有层层签订责任状扣1分。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计5分,没有检查制度扣1分,无检查记录扣2分(其中,检查记录无检查人员签字扣1分),隐患整改不到位扣2分。
(4)按照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行管理和使用计2分,管理和使用不符合规定各扣1分。
(5)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计2分,管理和使用不符合规定各扣0.5分,操作人员不符合规定扣1分。
(6)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计1分,处理不当不计分。
三、组织领导状况(20分)
(1)设立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担任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综治办;综治办配备专兼职主任、副主任;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综治干部,计2分,一项有差距扣0.5分。
(2)依据赣发〔2004〕24号文件精神明确本单位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综治责任;上述三类人员认真履行综治责任并作述职报告;建立上述人员政绩档案的,计2分,一项有差距扣1—0.5分。
(3)对各科室、下属单位逐级实行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签订责任书;对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进行检查考核评比;依据考核评比情况实行奖励和处罚,计3分,一项有差距扣1分。
(4)党委(支部)年初对综治工作作出部署,半年听取一次汇报;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工作;综治办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综治工作;综治工作经费列入单位财务预算并落实到位;综治办具备相应工作条件,计5分,一项有差距扣1分。
(5)积极参加省局组织的综治培训班的计2分,未参加培训的扣2分。
(6)按照赣发[2004]24号文件规定,下属单位及机关处室综治责任人提拔任用,以及干部职工评先评优评模事先征求本单位综治领导小组意见的计2分;未事先征求意见的,发现一个扣1分。
(7)按照省局综治办部署,积极组织开展综治宣传活动的计2分,有差距视情扣1—2分。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参与所在地综合治理计1分,有差距的酌情扣1—0.5分。
(9)完成省综治办、省局综治领导小组和省局综治办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计1分,有差距视情扣1—0.5分。
四、加分项目(上限不超过3分)
(1)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得到省局综治领导小组肯定经验和推广的加1分。
(2)积极参与综治工作理论研究,向省综治办提交论文和调研文章每篇加1分。
(3)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在省内主要媒体(《江西日报》、江西电视台、《江西新法制报》)播(刊)发的,每篇加0.5分;在《江西综治动态》刊发的,每篇加0.3分,在“江西政法网”、“江西平安网”上刊发的,每篇加0.1分。
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具体操作方法是:先由各单位申报,局综治办核实后计分。
五、扣分项目
(1)本单位或下属单位上年度被省局综治领导小组一票否决、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后,整改措施不力,面貌未改变,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每个分别扣3分、2分、1分。
(2)未按照赣综治办[2010]9号文件规定报送有关情况,有漏报或迟报的,发现一次扣0.2分;有意瞒报的,发现一次扣0.5分。
(3)各单位没有按时递交自评报告的,或自评报告未如实反映存在问题的,扣1分。
六、附则
(1)本考评标准中所列扣分项目,限扣完小项分为止;涉及同一案(事)件扣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2)省粮油科研所、省粮油质监中心、省粮油批发市场考评得分96分以上;江西工贸学院考评得分94分以上;省粮油集团公司、省储备粮公司考评得分93分以上,为本年度省粮食局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85分以上为本本年度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达标单位达标单位,(以上分值均含本数),低于85分为不达标单位。
(3)在考评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发生其他有影响的重大问题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