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财〔2017〕121号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近期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粮食产业经济这篇大文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为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信贷支持作用,大力扶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粮食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企业增盈增效,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联合开展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审核认定和扶持发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促农增收。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龙头带动作用,以多种形式与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成长期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使种粮农民分享粮食加工、销售等环节收益,带动和促进种粮农民就业增收。
——助企增效。持续加大政策和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扶持粮食主营业务突出、有产品、有技术、有品牌、有市场、管理水平较高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构建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以粮食种植、收储、加工和销售为主业开展产业化经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创新发展。对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以资产为纽带促进粮食产销衔接,以及经营管理优化、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品牌建设、资金筹集、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基础实力强、市场前景好、增长潜力大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加大扶持力度,鼓励龙头企业特别是粮食精深加工企业创新、绿色发展,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适应群众粮食消费需求升级,开拓新市场,发挥创新示范作用,增强粮食行业创新驱动能力,培育新的产业经济增长点,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
——产融共赢。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作用,培育和扶持粮油产业化优质客户,提升粮食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效率,深化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产融共赢。
二、认定条件
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粮油生产、收储、加工、销售为主业,2013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具备地市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优先。基本账户开立在农发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贷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二)企业注册资本、销售收入和粮食加工能力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准入政策。对纳入“粮安工程”“优质粮食工程”建设范围的企业、粮食市场调控骨干企业和一贯讲诚信的老客户,贷后资产负债率、注册资本和销售收入的认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三)在所属省(市)综合实力较强,排名靠前,能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经营期内业绩良好,2015、2016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内控体系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没有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及除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外无不良贷款,除政策性因素外无欠息、欠农民售粮款等不良记录。
(五)具有创新示范作用。企业管理科学、经营方式灵活、生产工艺先进、技术创新、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品牌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粮食市场化收购资金筹集、社会公益等有亮点。
(六)未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新客户除具备上述条件外,须符合农发行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客户准入条件。
三、认定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可自发文之日起,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双方共同审核后,逐级上报。符合条件的省属国有粮食企业可直接向同级机构申报。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共同审核、优中选优后,将汇总的评定结果于2017年7月31日前联合上报国家粮食局(规划财务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粮棉油部),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对评定结果进行最终审核,并发文公布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
(二)考虑到各省实际情况,为突出重点、兼顾公平,粮食主产省联合上报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40户,其他省份一般不超过30户。
(三)申报材料:(1)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2)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证书或相关批复文件;(3)企业粮油产业化经营及促农就业增收情况;(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银行资信证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证明;(6)2015年、2016年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7)其他有助于证明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材料。
四、支持政策
(一)在符合基本贷款政策的前提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加大对重点支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地支持企业全产业链经营,优先保证信贷规模,实行办贷绿色通道,依照有关贷款审批规定办理,有效促进重点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跟踪分析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不断研究完善对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各项政策和资金支持措施,支持粮食企业产业化发展。
五、其他要求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认定工作,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周密安排部署,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审核认定工作。
(二)申报企业和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要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已是农业发展银行的原有客户,可按既定要求由当地行予以支持。
(三)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如有疑难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粮食局规划财务司 电话:010-63906829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部 电话:010-68083228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