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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食行业 “十二五” 发展规划

时间:2013-08-13 字体:[] [] []
                  江西省粮食行业 “十二五” 发展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我省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主要成就
2006年—2010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粮食工作紧紧“围绕一个目标,抓住两大任务,实现三大转变,构建四大体系”的工作思路,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高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我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完善地方储备,提高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创新购销模式,提高粮食经济效益;坚持依法管粮,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加强自身建设,构建和谐粮食行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新的积极的贡献。
       ——粮食产量快速增长。全省粮食总量达1760亿斤,取得比“十五”时期增加109亿斤,增长6.6%的好成绩,进一步增强了国家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能力。
       ——地方粮食储备体系进一步加强。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粮食储备数量按照“产区3个月,销区6个月”的要求,我省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25亿斤,储备油规模1500万公斤。初步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地方储备体系。积极制定《江西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地方储备粮油管理。
       ——粮食应急体系逐步完善。根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制订《江西省粮食应急预案》、《〈江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江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等制度,建立鹰潭、赣州、上饶等30个粮食市场监测点,密切监视粮食市场形势,全省粮食应急供应、加工、运输网络初步形成,确保我省粮食市场安全稳定。
       ——粮食市场体系初步形成。随着粮食购销的市场化,我省粮食收购市场形成了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渠道、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收购市场体系,全省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户近4600余家。各类粮食市场分工趋于明晰,市场定位逐步明确,市场功能不断完善。 2008年,国家粮食局批准组建了“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批发市场在组织大宗粮食品种交易,形成现货市场价格,传递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服务国家和各级政府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重点粮油批发市场累计完成交易量800万吨,成交金额突破100亿元。其中网上电子竞价成交近400万吨,网上电子现货订单交易成交250多万吨。
       ——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初具规模。全省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粮油仓储购销企业共计1185个,库点2158个,仓房 11253座,仓容270亿斤,全省现有油罐371个,罐容80623吨。全省仓储机械设备共计25195台,铁路专用线总长21017米,其中有效长度12283米;有12个粮库配备了共20个专用码头,总吨位32950吨。全省共97家企业取得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取得资格仓容521万吨,占全省仓容的38%。有116个企业承储了省级储备粮,仓容有320万吨,占全省仓容的24%。
      ——粮食加工业发展成效显著。我省入统的粮油加工企业共有1363家,从业人数36167人,工业总产值323.66亿元,工业增加值27.04亿元,销售收入324.64亿元,利税总额8.15亿元,利润总额6.42亿元,资产总计131亿元,市级以上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达260家(国有企业25家)。全省粮食加工业已形成了以国有、民营、合资、合作等多元产权为主体的企业组织形式。全省已有“金佳”、“玉珠”和“春丝”3个“中国名牌产品”;昌碧、汇银等30多个品牌的大米成为省名牌产品。119个粮油产品分获全省、全国“放心粮油”产品称号。全省有77家(国有企业14家)粮食龙头企业被列为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农发行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企业。
       二、“十二五”期间我省粮食行业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战略目标和关于粮食工作的部署要求,继续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通过完善政策和健全机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建设,确保全省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大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着力培育发展一批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龙头企业,引导和规范非国有粮食企业发展;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和职能转变,坚持依法管粮,切实维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协调发展。
     (二)发展目标
       综合我省未来五年粮食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条件,“十二五”期间,全省粮食行业发展的目标是:
       ——粮食宏观调控。夯实调控基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持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以满足农民售粮需要为中心,引导市场各类主体积极入市收购,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确保国有粮食企业购销量占市场份额的50%以上。
      ——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国家下达我省指导性地方储备粮125万吨(其中省级储备75万吨、市县储备50万吨)规模全部落实到位,地方储备油3.3万吨规模50%充实到位,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的调控和应急能力。
     ——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初步形成多元主体、多种渠道、经营规范的粮食收购网络;网点方便、质量安全、诚信规范、环境良好的的零售市场网络;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运行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和粮油市场信息体系。
     ——粮油基础设施建设。全省每个市、县(区)至少保留1个粮油收储企业,全省有效仓容达到200亿斤规模。力争5年内中央投资补助的新(扩)建仓容100万吨,总投资5亿元;全省新增和改造中转仓容150万吨,淘汰250万吨破旧仓房。
     ——粮油加工能力。逐步形成5个年加工稻谷100万吨以上、年销售额30亿元以上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10个年加工稻谷20—100万吨的区域型粮食加工企业,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和区域型粮食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达到全省粮食加工总生产能力的50%以上。“金佳、玉珠”两个中国名牌大米生产规模达100万吨以上。规模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大米年加工能力稳定在300万吨,其中精加工能力150万吨。
     ——粮食产业化经营。全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创办优质稻基地累计达3000万亩,其中高档优质稻面积1000万亩,粮食加工产业化企业总销售收入过400亿元,粮食加工转化率达80%,通过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户400万户。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建设,促进粮食生产和保持粮食市场稳定
  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促进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进一步完善和执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加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情况的调查研究,逐步完善直补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政策、技术、资金扶持力度,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和新增百亿斤优质稻谷生产能力建设工程,努力实现2015年末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500亿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⑵完善粮食储备体系。认真贯彻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和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制,确保省政府确定的15亿斤省级粮食储备和10亿斤各级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和实物储备落实到位。优化储备粮布局,加强储备粮的管理,建立完善钱随粮走、责权分明、搞活增值、调控有力的储备粮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掌握好粮食轮出、轮入节奏,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⑶完善市场监测和安全预警体系。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直报制度,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已确定鹰潭、赣州、上饶等30个监测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形成覆盖全省的粮食宏观调控市场信息监测直报体系。继续健全完善全省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储备和粮油市场动态以及相关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和预警分析,逐步形成信息搜集、信息反馈、信息发布规范化、制度化和管理网络化。
      ⑷完善粮食应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掌握和扶持一批设施较好、交通便利且长期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选择认定一批信誉较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连锁超市及其它粮食零售企业,作为应急供应指定企业。完善粮食应急储运网络,保证应急粮食运输。
  2、加强粮食市场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粮食流通效率
        ⑴抓好新建、扩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力争在5年内新(扩)建仓容100万吨,新增和改造中转仓容150万吨,对建筑年限为1980年以前无维修价值的250万吨旧仓房进行逐步淘汰。
        ⑵建设粮食物流中心。在位于交通枢纽和粮食集散地的城市,以大型粮食企业为主体,建立粮食物流中心。到2015年,重点在上饶、鹰潭、南昌、宜春、九江、吉安、赣州等地建设物流节点,初步形成横贯东西、纵穿南北的十字形物流体系。
        ⑶培育壮大粮食物流企业。依托现有资源,积极整合,培育一批具有相当规模和竞争能力的粮食物流企业。以实现粮食流通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为宗旨,大力推行粮食“四散”技术实际应用,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以粮食储运企业为主体,打破业务范围、行业、地域、所有制等方面的限制,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整合粮食物流中的各个环节,建立、壮大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功能齐全的粮食物流企业。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和经营者大力发展粮食物流配送,培育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产业。
        ⑷加快粮食市场建设。加快构建以省粮油批发市场(南方粮食交易市场)为骨干、各分市场为基础的市场网络。大力发展粮食收购、零售和批发市场为主体的现货市场,支持粮食期货市场发展,构建商流与物流、传统交易与电子商务、现货与期货有机结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3、加强粮油质量监管体系建设,确保城乡居民粮食消费安全
  ⑴建立和完善全省粮油质量监测体系。合理布局粮食质监机构,提升和完善粮食质监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例行监控。建立全省粮油质量安全信息网络,实现全省粮油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的网上逐级传递与统计,网上发布粮油质量信息,实现粮油质量服务信息共享。
  ⑵加强粮油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和监测队伍建设。加强稻谷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和粮油产品质量评价技术研究,规范和推进全省粮油产新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体系建设。实施职业资格制度以及推行竞争激励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粮食检验检测技术人员队伍。
      ⑶加强粮食品质检测检查。配合质检、工商部门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粮油食品安全危害与风险,防止重特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力争在5年内各生产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量基本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内。动员粮油加工经营企业产销更多的放心粮油,让适销对路的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
     ⑷大力推进“放心粮油”工程。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评审认定工作,重点培育产品知名度高、信誉好、质量稳定的放心粮油产品,努力发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的放心粮油生产企业,构建放心粮油销售网络以及建立质量检测体系等,全方位推动放心粮油工程。
     4、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着力增强国有粮食企业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
    ⑴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和布局。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通过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等产权形式,整合仓储、加工设施等资源,集中优质资产,优化组合生产要素,大力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培育和形成一批粮食流通优势企业。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形成以若干个大型粮油企业集团为核心,以市、县国有粮食储备企业为骨干的国有粮食企业主体框架。鼓励省内外有实力的国有、民营大型企业以资本运营为纽带,整合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技术、人才等要素,做大做强一批加工型骨干龙头企业。
     ⑵创新企业体制机制。引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决策机制,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加快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企业发展内在动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严格执行和进一步完善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政策,加强制度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⑶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以促进粮油加工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粮油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培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粮食加工转化、技术改造、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品牌培育等方面的政策扶持。进一步促进粮油购销、加工企业向粮食生产领域延伸。积极探索完善“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种粮农户”、“公司+粮油购销企业+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连结模式,增强对农户的带动力,带动农民增产增收。
     5、加强粮食依法行政体系建设,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和行业和谐发展
    ⑴加强粮食法制建设。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粮食法》立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江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具有可操作性的粮食法规、规章及其配套制度。指导各地完善粮食流通监管的规章制度建设,推进依法管粮。
     ⑵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专业能力和法律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粮食行政执法队伍。进一步转变和完善粮食行政管理职能,推进政企、政事分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建立粮食行政许可、审批、现场检查、听证及行政处罚等程序,做到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形式合法,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手段和执法要求明确。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联合工商、质监、卫生、物谷等部门,努力构建粮食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三级粮食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不断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层级监督,不断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完善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建立行政考核制度,将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纳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目标考核。
    ⑷推进“六五”普法教育。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普法工作经费。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培训和考试制度,采取多种学法、普法形式,推进全行业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法制宣传教育。
    ⑸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党风廉政教育。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高各级粮食部门把握发展大局、增强发展责任意识、服务科学发展的水平,进一步增强科学发展能力。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结合粮食工作实际,加强廉政教育,严格党内监督,查处违纪案件,努力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粮食中心工作,为粮食经济改革与发展保驾护航,努力塑造粮食行业“诚信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文明和谐”新形象。
 
      二、“十二五”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发展思路与目标
      ㈠发展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局提出的“发展产业壮实力、加强调控保安全”的基本思路,准确把握粮食供需形势,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着力提高粮食宏观调控水平,努力保持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实现抓好收购促增收、保障供应稳市场、加强调控保安全的目标,推动粮食宏观调控工作科学发展。
     ㈡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持粮食市场和价格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做好粮食收购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以满足农民售粮需要为中心,引导市场各类主体积极入市收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夯实调控基础工作。
      一是完善储备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储备制度,探索建立政府与农户相结合的储备模式;二是健全应急体系。完善应急组织、应急制度、应急供应、应急信息体系;三是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在正确评价当前粮食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基础上,对未来状态进行科学评估,预报不正常状态的时空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主要工作任务
      ㈠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证国家各项粮食收购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一是充分利用国家制订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在市场粮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对农民交售的余粮实行托市收购;二是运用地方储备粮的吞吐调节作用,在市场粮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掌握轮换节奏,多轮入粮食,避免打压市场;三是大力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四是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力争国有粮食企业的收购量保持在社会各类企业总收购量的50%以上。
     ㈡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增强宏观调控手段
     一要完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体系。《江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将以地方政府法规性向社会公众发布,进一步加强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二是按照国家《关于下达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5]164号)、《关于下达食用植物油地方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9]50号)文件精神,确保国家下达我省指导性地方储备粮125万吨规模全部落实到位,地方储备油3.3万吨规模50%充实到位,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的调控和应急能力;三是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品质结构,在地方储备粮、油国家指导性规模全部充实到位和基本到位后,建立适当比例的成品粮储备,特别是省会城市及敏感地区争取储备保证10天左右的成品粮油消费量,确保粮油市场的应急供应。
     ㈢健全应急预警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一是根据应急预案需要,结合实际成立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在2015年前初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突发粮食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其在粮食领域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二是根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粮食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制订注重与本地实际相结合、与上下级粮食应急预案内容相衔接的粮食应急预案,在2015年前形成省、市、县三级相互贯通的粮食应急预案体系;三要完善粮油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省级粮食部门继续做好30个县级粮油市场,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出库、批发和零售价格监测工作,并逐步拓宽到民营粮食加工企业、重点粮食批发市场及省会城市大型连锁超市,建立国有与民营、批发与零售、重点城市与普通地区、原粮与成品粮相结合的价格监测体系,并指导各地相应设立本级粮油价格监测点,随时掌握辖区内粮油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形成国家粮油价格监测直报体系和我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同时运行、互为补充、覆盖全省的粮油市场价格信息监测、收集、反馈和发布网络,实现对粮油品种的实时监测和定期发布;四要建立起覆盖面较广的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络。全省市、县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按照县(市、区)1个,设区市所在地2个的原则建立到位。粮食应急供应指定网点按照县级城镇居民人口每5万人1个,中心城市城镇居民人口每10万人1个,依次类推的原则建立到位,并在事件易发的农村地区部署网点,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的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络;五是适时举行粮食应急演练,提高管理人员的应急能力,增强应急实战经验,检验应急体系的组织协调能力。
     ㈣搞好社会统计工作,夯实宏观调控基础
     一是继续做好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突出调查重点,丰富调查手段,提高调查质量,确保社会粮食和食用油供需平衡调查及时、全面和准确,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二是扩大统计调查面,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的意见》(发[2004]17号)要求,真正把全社会从事粮油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企业,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工业、养殖的转化企业纳入到统计对象中来;三是完善统计调查体系,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要建立数量与质量、发展与效率、流通与仓储相结合的指标体系。要改进调查方式,尝试全面调查与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要建立统计调查点,加强与基层的联系,掌握更多第一手资料;四是提高人员素质,加强人员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省性的统计培训工作,并组织参加地方统计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在2015年前,争取达到统计人员基本符合上岗资格。
     ㈤健全产销合作机制,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
      一要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的原则,与粮食主销区建立长期稳定产销合作关系,形成粮食出省稳定畅通的流通渠道;二要开展粮油供需平衡调查,掌握本省粮食余、缺情况,特别是分品种和数量情况,主要掌握粮食销售出省的数量和渠道,小麦、玉米、大豆等短缺品种的消费情况,引导企业做好购销工作,保持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
      四、主要政策措施
      ㈠贯彻落实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指导企业开展粮食收购业务
     最低收购价是国家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的政策保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让收购企业和广大售粮农民充分了解国家政策,包括收购价格、收购质量标准、委托收储库点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理解政策无偏差,执行政策不走样。为充分满足农民出售余粮的需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方便农民售粮的要求出发,并根据收购的实际需要,在委托收购点的基础上,合理设立延伸收购点。各类企业要积极入市收购,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指导各地在遵循粮食购销全面市场化的基础上,坚持“中央为主,地方配合,全力以赴,保证收购”的原则,引导各类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农民余粮,搞活粮食流通。
      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粮食收储网络
      1、中储粮系统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在保证国家各项粮食收购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的基础上,合理部署委托收购库点和延伸收购库点,力争全省每个乡镇设立一个委托收购库点。利用国家刺激经济、扩大内需的机会,建设一批国家级粮库,充分满足农民的售粮需要;
      2、对粮食主产区、商品量大的地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国家和地方仓库项目新建、改(扩)建、维修等方面给予资金与政策上的扶持,力争在2015年前使全省280亿斤小麦仓容基本达到有效仓容标准,改善收储条件;
       3、对经营行为规范、仓储条件较好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逐步降低经营政策性粮食门槛,引入市场机制,委托其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等业务,打造中央与地方、国企与民营相结合的粮食收储网络。
       ㈢建立粮食安全预警机制,增强调控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1、建立粮食安全监控机制。按照粮食市场保供稳价的工作标准,制定本地区“十二五”时期阶段性粮价警戒线及最高限价,市场粮价达到或接近最高限价时,按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调控。
      2、建立粮食安全预警机制。指导各地成立专门的粮食安全预警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工作;其次,建立省、市、县三级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网络,确定监测预警指标,实施先兆预警,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第三,建立预警级别制度及相应预案。根据粮食供求状况、市场价格波动波及的范围、价格涨落幅度和危害程度等,将预警级别设为市、县以下紧张状态Ⅲ级,省紧急状态Ⅱ级,全国特紧急状态Ⅰ级,并制定与之相对应的预案,使地方储备粮、中央储备粮的动用程序化。
      3、健全粮食宏观调控机制,确保粮食市场与价格基本稳定。我省是稻米主产区,稻谷产量占总产量的95%左右,每年有超过500万吨以上的稻谷销售省外,同时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品种需要从省外大量购进。分地区看,赣州、九江、萍乡、南昌等市粮食供需平衡有缺口,其它地区平衡有余。总体上我省粮食总量平衡有余,但存在品种结构与区域之间的不平衡矛盾,健全粮食宏观调控机制,是确保粮食市场与价格基本稳定的需要。
因此,一是健全粮食流通调控体系。2015年前,要对粮食持续增产可能出现的农民“卖粮难”问题,小麦、玉米和大豆需求不断增长带来的品种结构不平衡问题,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包括扶持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建设小麦、玉米批发市场等;二是健全粮食消费调控体系。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保持合理库存,同时倡导健康消费,引导居民合理调整消费结构等;三是健全价格干预手段。当粮食供求严重失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及国家安全情形时,采取制定最高或最低限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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