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粮检〔2018〕3号
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粮食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为做好2018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省粮食局制定了《2018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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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0日
抄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65asia体育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印发
2018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省内所有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存储的最低收购价粮、地方储备粮(包括省、市、县三级静态和动态储备,下同),以及企业自营商品粮库存,重点突出对政策性粮食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以及账务处理合规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抽检最低收购价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地方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重点检查轮换安排是否均衡合理,轮换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轮换时间,轮出、轮入库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级等是否明确,轮换工作是否严格按计划执行,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擅自动用销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等违规行为。对地方储备粮中的动态储备和异地储备,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虚顶规模、调控功能不健全等问题隐患。
4、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收购国家政策性粮食是否存在打白条、“以陈顶新转圈套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5、企业执行粮食库存消化政策情况。重点检查买方企业收购、储存、加工管理的业务手续和账务资料规范完整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买陈顶新、转手倒卖等骗取补贴行为,以及违反定向竞价销售政策和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卖方企业是否存在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等阻碍国家消化库存政策的违规行为。
6、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方式及安排
(一)检查时点
以2018年4月底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和设区市交叉互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省局将根据“双随机”原则随机确定交叉互查的检查对象。宜春、吉安、赣州、上饶、抚州、南昌、九江7个设区市抽查比例为辖区内县(市、区)总数的20%-30%;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4个设区市交叉互查的比例为辖区内县(市、区)总数的100%。
(三)检查人员
由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本辖区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专业人才库成员组成检查队伍,其中领队1人,实物2人、统计2人、财务2人、质检2人,领队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管监督检查的负责人担任。
(四)检查进度安排
1、自查阶段。6月5日前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完成全面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自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2、互查阶段。6月16日前由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交叉互查,具体检查时间由开展检查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被检查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各设区市在开展互查前,要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包括检查人员名单、开展检查时间等)报省局监督检查处备案。此次交叉互查各专业的检查方法参照2017年赣粮检〔2017〕2号文件执行。库存粮食质量抽样按《江西省2018年粮食库存检查扦样计划》(见附件2)执行。
3、汇总报告阶段。6月29日前,由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查、互查两个阶段的检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按要求汇总报送相关表格(附表1、2、3、5),形成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报送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库存检查组织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库存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防止走过场。要将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范围,强化各级政府的行政监管责任,建立强化库存管理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行业底线。
(二)严格执行库存检查工作纪律。各地要切实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借粮食库存检查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制定库存检查保密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新闻宣传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检查人员由各设区市从辖区内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成员中随机抽调。被检查单位由省局随机抽取。库存检查的主要内容、程序方法等事项进行公开,检查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被检查单位以及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压实承储企业的管理主体责任。市县粮食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自查,层层传导压力。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检查企业库存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到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督促企业严肃整改,并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厘清责任边界,推动企业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明年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开展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大清查,并在库存检查中运用新方法和新手段,各地务必要在本次检查工作中对所属辖区内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彻底摸排,将问题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发现重大问题要立案调查,并按照《粮食流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国粮检〔2016〕182号)规定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对长期拖欠农民售粮款等问题,要加大对违规主体的惩戒力度,在部门或单位政务信息网上进行公开曝光,并落实对售粮农民的补救措施。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将企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纳入粮食信用管理平台。
(五)落实库存检查工作经费。按照国粮检〔2015〕202号文件规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政策性粮食监管费用优先用于粮食库存检查,不得由于检查经费不到位而影响检查工作,不得将检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各市开展交叉互查工作时,检查人员的住宿费、往返交通费、出差补贴等经费由检查人员所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期间所需的交通费由被检查单位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上费用均在政策性粮食监管费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