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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储备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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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江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赣粮发〔2011〕10号)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10月国务院发布)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国粮调〔2016〕225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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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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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及相关委托代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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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达、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情况。
2、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
3、地方储备粮与其它性质粮食混存情况。
4、地方储备粮油仓储单位具备相应条件情况。
5、出入库粮油质量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情况。
6、库存粮油、露天储存粮油管理情况。
7、粮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8、遵守储粮化学药剂、粮食熏蒸作业有关规定情况。
9、因管理不善造成库存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情况。
10、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账实相符情况。
11、储备粮真实数量、质量与专卡相符情况。
12、统计账务、台账、保管账登统、粮食出入库凭证规范情况。
13、违反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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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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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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